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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最高法院请公众说说看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1/19/content_12494552.htm
2009年11月19日 19:59:1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陈菲)酝酿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19日正式与公众见面。最高法院希望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对此稿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加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大执行威慑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限制高消费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对象、监督措施、处罚等问题。其中,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是本次征求**意见的重点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或包租轿车;(六)外出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送达限制高消费裁定和协助监督函,也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张贴,或者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南京晨报 2009年11月22日 星期日 第A10版:公告栏
公 告
申请执行人程纪,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67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南油第一工业区102栋3楼4号。
被执行人陈健,1952年2月10日出生,XXX住址江苏省高淳县淳溪镇春东村11幢101室,XXX号码320125195202100019。
程纪诉深圳市全球飞科技有限公司、陈健名誉权纠纷一案,(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日,两被执行人在上海国际模型展会议上散发《声明书》,内容为:“程纪利用其窃取深圳市全球飞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非法与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同类业务、生产同类产品……”同时,在深圳市全球飞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也出现了上述《声明书》。生效判决认为,两被执行人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散布影响程纪名誉的言论,已侵犯了程纪的名誉权,且损害的范围广,后果严重。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一切侵害程纪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向程纪道歉的声明,为程纪恢复名誉。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本院特将上述判决内容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备注):因全球飞公司两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人陈健拒不接收法院文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引发更大的损失,望你见报后,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否则向你采取更严厉的法律措施,有知道陈健下落和财产者,请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2009深南法执字第2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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