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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意见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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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2-5 1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两天看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草案)出来了,花了点时间通读了几遍,不能说完全看懂了,所以针对自认为读懂部分提些建议和感想,抛砖引玉。

立法总是滞后于现实,即便在美国也是如此。很高兴看到中国版本的无人机法规,有法可依对于所有人来说是件好事,也为大家提供了更安全的操作空间。

草案里的许多数字和名词,比如400米,250克,民用无人机等等,看着很眼熟,很亲切啊 :) 想想其实不奇怪,这个行业是在国外首先发展起来的,别人先行一步,我们拿来借鉴完全正常,也可避免闭门造车或者重新发明车轮。很多名词其实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并且为国际接受,直接拿来用比自己搞一套更合理,除非新搞一套能够为中国航空事业发展带来促进,不然只是增加了全球交流的成本而已。建议在文字上一些关键的名词上后注对应英文,便于交流,便于对照。

草案对一些受控区域周边的飞行给出了具体指引以及禁飞范围(例如【第四章】)。这个比笼统说一句“安全飞行”要好多了。草案里规定的一些具体围栏距离比如【第二十七条(四)】规定机场周边2000米,看上去是很合理的,相对于曾经的50公里限制,更为理性。当然,希望不会有人跳出来说,这个2000米是在50公里的基础上外加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里规定的铁路两侧100米/200米禁飞也很合理。

草案的【第二十八条(十一)】“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应该“法无禁止即为可”的具体体现吧,这个好。

草案对零食禁飞区域的设定也做了规定,这个应该是避免某些公务猿拍拍脑袋就随便划一个禁飞区。同时草案规定了临时禁飞区的撤销机制【第二十九条】,避免管设不管撤。里面同时提到临时禁飞区发发布(如。临时关闭期限通常不超过72小时,由省级人民政府于关闭生效时刻24小时前发布。)这个做法类似与NOTAM,希望有后续措施跟上,让需要的人能够方便地查到相关信息。

草案的【第二十条】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这里可能需要慎重考虑,如果允许未成年人驾驶无人机,出来伤害事故,由于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不需要付与成年人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据我所知,未成年人在中国和很多国家禁止驾驶机动车。这点要考虑对社会负责。

按草案的【第五条】以及【第八条】,模型航空器以及微型/轻型无人机从航空器本身参数上看一定是有重叠的,同时草案【第七条】又规定模型航空器有其单独管理规则。逻辑上说,从第二章开始的所有条款,凡是涉及微型/轻型无人机的,首先得判断是否是模型航空器:是,适用【第七条】里所指的规定;否,适用第二章开始的规定。但阅读全草案,并未找出模型航空器的定义,那么就出现了上位法的执行(第二章开始的条款)需要遵从下位法(姑且称【第七条】里的“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的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为下位法),这在立法上是否合适?

【第三十七条】及其他地方多次提到“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息”(或类似含义),这个在现实中是有很大实际意义的,但是,这也会产生很多联想。。。希望具体实施起来,能够开发监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凡是能够按接口标准提供信息的,你管我是用的DIY设备还是加装了A公司或者B公司的模块?这条的初衷,如果没有理解错误的话,是为了获取航空器的动态信息,重点是信息,而不是是否用了某公司的产品

作为法规,里面出现人的名字说好听点是与时俱进,客观说是轻浮轻佻,往重里说是拍马屁。一部法规的合理合法性不来自于人名。

能够在法规正式生效之前发布征求意见稿,真的是法制上的进步,点赞。

还有些与本草案里提到的模型航空器相关的想法与建议待整理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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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4 22:22 | 只看该作者
jack77585236 发表于 2018-3-13 14:50
对于航模也好无人机也好,应该疏导不应该堵塞

这几年发展建设新农村,每年国家都会出台很多农业补贴政策。例如一些养殖、种植补贴,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还有盘活农村土地,提高农民种地积极性,2020年是攻坚脱贫的最后一年,相信这些补贴力度会更加大,大家不要错过了。现在已经2019年末了,2020年即将到来,那么2020年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有哪些?相信很多人都很是关注,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
1、轮作补贴
当前为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提倡种养循环以及种植与农牧结合等,目前,粮豆轮作的补贴面积有一千万亩,粮改饲也扩充到431个县。
2、秸秆补贴
京津冀地区和东北是我国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重点,补贴标准为一亩地二十五元。
3、畜禽类资源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51个肉牛、奶牛以及生猪养殖县的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的项目补贴项目。畜禽的粪便资源回收利用,也将实行补贴。
4、生态畜牧补贴
为了保护草原上的生态,国家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的牧民也给予补贴。国家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5个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5、深松整地补贴
农机深松整地补贴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内自愿实施农机深松整地的农民(包括农场职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开展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合作社。深耕土地的补贴主要集中在东北和华北,例如在甘肃省,每亩地的补贴标准是40块。
6、残膜回收利用补贴
残膜就是使用过的地膜,残膜过多将会直接造成土壤板结,现国家抽100个重点县,实行残膜的回收利用,如天津残膜每亩补贴20元,甘肃彭阳残膜加工每吨颗粒补贴400元的标准。
7、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过去主要是补给拥有土地的人,今后将变为谁种地就补给谁。那些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粮大户等都能够拿到补贴。
8、购置农机补贴
今后农业将要向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国家支持机械化的作业方式,农民进行农业劳动时所需要的农业机械,只要合理,国家都会给予购买补贴,所有的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支出。
中央相关补贴政策出台后,河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等省份也开始推行省内补贴试点。例如河南省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给予购机补贴,农民或专业化农业合作组织购置农用无人机将享受1/3省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和1/3农机购置补贴。
据中国农机流通协会的调查显示,农机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消费主体中的比重正以15%的年均速度快速增长,新型农业主体的崛起,以及新形势下农资市场的一系列变革,都在为我国农用无人机作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沈阳卓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AX30F单旋翼油动植保无人机,一次可负载26升药液,在低空喷洒农药,每小时可完成一百亩地的作业。其喷洒效率是传统人工的一百倍。该飞机采用智能操控,操作手通过地面遥控器及GPS定位对其实施控制,其旋翼产生的向下气流有助于增加雾流对作物的穿透性,防治效果好,同时远距离操控施药大大提高了农药喷洒的安全性。灵活的销售返租模式大幅降低使用门槛,缩短回款周期,在增产创收的同时帮广大农户减负。同时在业内具有良好口碑的公司旗下直营农服团队也可提供专业高效的飞防服务。

22
发表于 2018-3-13 14:50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航模也好无人机也好,应该疏导不应该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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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3:16 | 只看该作者
老金 发表于 2018-3-13 05:12
在物权法并没有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这个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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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8-3-13 08:42 | 只看该作者
我忍不住打击你一下,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是很大的,我们从来都是法制国家。
19
 楼主| 发表于 2018-3-13 05:16 | 只看该作者
有关fpv的规定制定时应该慎重,避免刚出炉(甚至还未出炉)就已经过时

http://bbs.5imx.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1311
http://bbs.5imx.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18189

18
 楼主| 发表于 2018-3-13 05:12 | 只看该作者
天穹 发表于 2018-3-5 15:42
应该加一条,任何人员不得用任何方式攻击合法飞行的无人机,否则按破坏他人财产处理。

在物权法并没有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这个有实际意义


17
发表于 2018-3-5 15:42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加一条,任何人员不得用任何方式攻击合法飞行的无人机,否则按破坏他人财产处理。
16
发表于 2018-3-5 14:35 | 只看该作者
机场周围 20KM 以内不能玩 航模 了
15
发表于 2018-3-5 08:56 | 只看该作者
老金 发表于 2018-3-5 07:14
跑题了。人家是暂行条例征求意见,那么本贴是我个人对暂行条例的意见,并没有征求大家的反馈,所以有意见 ...

征求意见稿并不完美,自然需要创造性地加以打磨。希望能够减小其用于一线执法者与维权者的沟通和操作成本,而千万不要出现: 虽然它能够尽力去符合法的各种学理规范,但却令一线执法者/老百姓在概念上很容易有各执一词的空间的现象,进而使问题不能在现场解决,而不得不去麻烦法官或使当事一方有机会左右逢源而令另一方无所适从。楼主此前关于“航模是xxx的无人机”的见解影响力不小,评论里提到你,无非是担心它往不利于一线实操的方向演化。可喜的是,本征求意见稿有意避开了容易产生歧义的“严谨”表述(可惜还得辛苦“带鱼”出马向洋人看齐),也给其他法律人士点出了业界的真实呼声,有阶段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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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8-3-5 07:14 | 只看该作者
BHLFan 发表于 2018-3-1 20:28
通观本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定条例(征求意见稿)》正文全文,可以看出国家空管委在发布之前还是 ...

跑题了。人家是暂行条例征求意见,那么本贴是我个人对暂行条例的意见,并没有征求大家的反馈,所以有意见请针对条例本身。

回到主题

【第五十八条】
模型航空器,是指重于空气、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载人,不具有控制链路回传遥控站(台)功能或者自主飞行功能,仅限在操纵员目视视距内飞行或者借助回传图像进行第一视角遥控操纵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遥控驾驶航空器,是指通过遥控站(台)驾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模型航空器。

这里,模型航空器和遥控驾驶航空器前后列出,同时规定了后者不包含前者,但前者又没有定义清楚,如前文所述,本法的部分定义需要通过依据本法制定的下位法律来反过来解释,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上位法。不是搞法律的,只能说从逻辑上看这么做欠妥。

回到第七条。这条的目的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是给“模型航空器”一个相对宽松的操作环境。这个很好,也和世界接轨。

插播一下,在本楼的上下文里,无人机是否等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不重要,虽然除非有一条聪明的带鱼能够把无人机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英文翻译创造性地整一下,不然就形成洋文世界里Drone等于UA而厉害了我的国里无人机不等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既然是立法,定义是立法的基础,应该严谨,符合逻辑关系,不能仅仅图方便,怎么方便怎么来。几十年过去了,还摸石头,说法律是强调国情,谈国情时又拿出法律当挡箭牌。不太合适。

给模型航空器什么样的操作环境和航模是否是无人机一点都没有关系,甚至把模型航空器叫,就叫“神器”好了,也没关系,只要把他定义清楚,然后赋予其相应权利就可以。很奇怪有人对航模叫什么或者不叫什么非常在意,好像管他叫A就能无法无天,管他叫B就只能做孙子。有意思的思维模式。再说一遍,既然是在制定法律,那么航模叫什么不叫什么属于什么不属于什么和它所被赋予的权利没有半点关系。

仔细看一下中美对航模定义的不同。那么两国的定义区别最大在什么地方呢?从暂行条例看,中国的定义,只要符合了“”(技术规范),就是航模,就按航模规定飞行。美国是,要符合“”(技术规范),同时必须目视飞行(飞行方式),而且只能用于爱好或者休闲飞行(飞行用途与目的)。

可以认为,在技术规范上两国都有/会有相应的规定,即使有差距,也是量上的区别,本质是一样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规定了飞行用途与目的。即使有一架飞机,大小飞行方式都符合上述规定,但如果用来航拍测绘赚钱了,按美国的规定不能再套用航模的飞行,必须走正常无人机的通道(通常有资质要求,需要提出申请,需要各种保险等等);按暂行条例来看,在中国仍旧可以躲在航模的伞下飞行。

美国的“哪怕你的飞机看上去像航模,只要方式和目的不符合要求,你还是不能走航模通道”看来是在“抓死”和“放乱”之间的一个比较好的平衡,值得立法者借鉴。



13
发表于 2018-3-1 20:28 | 只看该作者
老金 发表于 2018-3-1 14:12
在谈航模之前先看下条例的定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1,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 ...

通观本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定条例(征求意见稿)》正文全文,可以看出国家空管委在发布之前还是做过一些相对扎实的调研工作的,基本上依据客观现实从概念的外延层面犁清了各个容易混淆的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的概念,通过本条例本稿第五十八条创设的一系列源于实际的概念(就是为“老金”所不齿的这些“概念”),较为有效地规避了在条例中机械地泛化套用“无人机”这一容易因望文生义而引起公众混淆和同义反复的通俗用语。——很不幸的是,这种处理,与“老金”一贯执意坚持的“要我们先从一切的一切都是无人机谈起”的宏伟认知/理念相左。
“老金”让我们先看“定义”的枚举列示中,使用了洋文对照表,这并不奇怪,立不立得住大家自己断;至于其类比说理的部分就未免有点牵强附会、文过饰非,显得很没有意思了!
“老金”,其实从征求意见稿发布的那天其,恐怕连你自己心里都意识到了,你那“无人机”大一统的定义观并未被主流所接受!为什么这么多人热衷于在那么多帖子里“怼”你的相关论点?就是因为它虽然满足语义上的逻辑性,但却并不是实事求是的解决方案——也就是“好看不好吃”! 而你的思考还需要贴近实际,再贴近实际一些!谢谢了!

12
 楼主| 发表于 2018-3-1 14:12 | 只看该作者
BHLFan 发表于 2018-2-7 00:05
不知第五十八条对您有何启示?

在谈航模之前先看下条例的定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1,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2,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3自主航空器4模型航空器5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6
这些名词都是舶来品。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
1无人驾驶航空器 – Unmanned Aircraft
2航空器 – Aircraft
3遥控驾驶航空器 –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4自主航空器 – Autonomous Aircraft
5模型航空器 – Model Aircraft
6无人机 – Drone
翻译成白话就是:本条例所称国家公务员,是指。。。,包括xxxx类、yyyy类和zzzz类等。xxxx类和yyyy类统称公务员。
有意思。或者起草者有自己的中英文对照表?


11
 楼主| 发表于 2018-2-9 19:33 | 只看该作者
xlla 发表于 2018-2-9 17:25
感觉这才是项庄舞剑之意,什么找空管报备,找军方核准都是行政作为;这种接入服务才是最大的收入源泉,到 ...

你泄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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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8-2-9 17:25 | 只看该作者
老金 发表于 2018-2-9 15:39
这个应该是灰色地带,任何事情不管谁来做,总需要有人来做,只要符合要求,不吃独食,给谁做都是做

感觉这才是项庄舞剑之意,什么找空管报备,找军方核准都是行政作为;这种接入服务才是最大的收入源泉,到时谁生产 制造 购买的产品都要装他的设备 使用他的服务 支付额外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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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8-2-9 15:39 | 只看该作者
xlla 发表于 2018-2-6 09:35
我怎么觉得第37条的疑惑不是用某公司的模块,而是谁可以提供监管平台服务 以及他如何收集这些信息

这个应该是灰色地带,任何事情不管谁来做,总需要有人来做,只要符合要求,不吃独食,给谁做都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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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8-2-7 19:05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点,对于无人机加装识别系统,应该会同商务部、科技部和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制定通用标准一并公布,以便于市场行为规范和ZF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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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17:46 | 只看该作者
单叶螺旋桨 发表于 2018-2-5 23:24
提三点意见:1.对微型/轻型无人机的处罚细则有了,但是没有对中型、大型无人机的处罚条款,覆盖还不够全面 ...

2 说的有理,看上去重复了,可能撰写的自己对细节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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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2-7 00:05 | 只看该作者
不知第五十八条对您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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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8-2-6 09:35 | 只看该作者
我怎么觉得第37条的疑惑不是用某公司的模块,而是谁可以提供监管平台服务 以及他如何收集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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