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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2001年90号文件:
《关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外形、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规定的**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三章“**的制造和民用**的配售”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制造、销售**将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我是这样理解的:不具备**性能的物品,小于真枪尺寸二分之一的,是**。
能够发射金属弹丸(其它高密度材料,高压高速液体,危险液体,麻醉物,高能束射粒子,高功率激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不论大小,那就是真枪了。
还是不碰为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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