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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400907wyc 于 2017-5-4 14:34 编辑
在当前无人机多次干扰民航安全成为舆论热点的时候,有人一定要把无人机与航空模型区分开来,似乎干扰民航不是航空模型的错,管理措施不能包括航空模型……。我认为作为管理措施不可能这样做。事实上也是很难把两者区分得很清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任何事情都要换位思考,让你来制定管理法规,你怎么办?难道对于每一架飞行器都要分析有什么功能,是什么程序,能不能自主飞行……。实际上它们都属于“低慢小”,只要是能够飞上天的,干扰民航安全、可能引发公共安全的效果是相同的。遥控航模没有自主飞行功能,而你一直让它飞出去,危险性也是不小的。
我认为作为管理措施只能这样做:
1.按质量大小确定,实行实名制登记。也就是质量超过一定克数(例如250克),用户必须实名制登记,飞行器上标注登记号,做到有据可查。
2.超过一定质量的飞行器(例如5千克以上)必须实行“飞行证”申批(类似于汽车的行车证)。
3.飞行5千克以下且视距内飞行无需申报。飞行5千克以上或者超视距飞行必须事先申报,批准以后才能飞行。
4.飞行5千克以上的飞行员必须考核取证(类似于驾驶证)。
5.生产250克以上的遥控飞行器(无人机、遥控模型)需要许可证管理(包括必须强制具有禁 飞区电子围栏等安全技术措施)。
至于禁 飞区乱飞,那是管理者的责任,有一个抓一个,重判。抓不到是你管理无能。就像小偷偷东西,人赃俱获抓到了可以处罚,抓不到拿他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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