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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FPV是否违法的一些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pkdd709394    时间: 2015-3-28 01:28
标题: 关于FPV是否违法的一些讨论
         近日跟带头大哥关于FPV是否违法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所以向借宝地阐述一下个人观点,投石问路望大神指教。
带头大哥认为FPV违法或者说违规,这因为飞行器含有图传发射设备,这违反了信产部2003年1月31发布的《关于无线电模型遥控器使用通知》以及后来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2005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最为重要的提到一点“模型遥控器必须为单向控制器,禁止在模型上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之规定。


         而我觉得FPV不违法最直接一点就是这类“通知”本身就不是行政 fa规,仅是行政公文,没有法律渊源。《行政 fa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行政 fa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三种,也就是说,行政 fa规的表现形式仅限于此三种,不属于此三种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不在行政 fa规之列,如决定、通知、通告等。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明确提到“通知”是其中一种公文类型。也就是说上述两“通知”按其性质应该只是ZF规范性公文,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具有针对性的约束力。因此俺觉得飞行器架设图传设备谈不上违法或者违规。


         另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部分提到的数据链路、超视距运行以及第10点的避让系统明确指出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也就是说飞行器要有无线电应答机制,这些都可以充分说明这规定是允许飞行器上架设发射装置的。还有《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的第十点 “ 民用无人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其中的“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也能说明可以在飞行器上架设无线电设备。带头大哥反驳说,这里没明确说明是发射装置,接收机就是无线电设备。其实后面的“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就足已说明是允许架设发射装置的,若没发射机谈不上干扰也就没所谓的申请了。而且 第十一点“ 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就是对飞行器架设无线电装置的补充说明。


         辩论后带头大哥还是无法释疑,因为带头大哥觉得“通知”是白纸黑字说明不能在模型上架设无线电发射装置,而那的两份“办法”却没有想“通知”一样白纸黑字列明可以。所以又回到从前,“通知”并不是行政 fa规,没法律效力。而“办法”却是行政 fa规之一,而且“办法”颁发时间都比“通知”新,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皆忧于“通知”,也就是相抵触下应以“办法”为据。然后引述一下李克强总理先前提到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就是说作为一个公民,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就如俗话说的“专走法律嚹”就是一些看似不合理的事情却不违法就是典型例子。所以不能以“办法”中不像“通知”直接白纸黑字说明飞行器架设无线电发射装置合法的才能算合法,况且正如之前论述“办法”里的条款内容已充分说明可以架设无线电发射装置。


        但是最后还是不能说服带头大哥,因为俺也不是专业人士,人生历练也没带头大哥多,可能俺没想到带头大哥担忧所在,而且文中说辞也是来源于网络未免有失偏颇,恳请各路大神赐教换一个晴空给众魔~




作者: 熊熊000    时间: 2015-3-28 08:34
反正我是看得好乱,楼主的结论是。。。?

作者: niteowl    时间: 2015-3-28 09:20
所谓法律,得通过人大立法。“通知”就是一坨屎,无视。

作者: cnndu    时间: 2015-3-28 16:55
所谓法律 那个是这片土地消费不起的奢侈品

作者: hanqiang    时间: 2015-4-5 07:39
鸟到处飞都没事,难道它们有证

作者: New模王    时间: 2015-4-5 10:06
蛋疼的贴子

作者: wangpeiwen10    时间: 2015-4-5 13:10
赞同那句话, 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在法律没有明确出来以前,还得靠各位模友的自律。自律不强,就算有法律又能怎样?要是法律一推出就100%管用,那么就没有违法那么一说了。所以,我的观点是,现阶段Fpv不违法,但需要圈内人士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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